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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知识系列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15-11-20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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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
  依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的决议》批改)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出产者、出售者的商品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一节 出产者的商品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二节 出售者的商品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四章 危害补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进步商品质量水平,明晰商品质量职责,维护花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出产、出售活动,有必要恪守本法。
  本法所称商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出售的商品。
  建造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则;可是,建造工程运用的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归于前款规则的商品规模的,适用本法规则。
  第三条
  出产者、出售者应当树立健全内部商品质量管理准则,严厉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职责以及相应的查核办法。
  第四条 出产者、出售者按照本法规则承当商品质量职责。
  第五条
  阻止假造或许冒用认证象征等质量象征;阻止假造商品的产地,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阻止在出产、出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鼓舞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选用领先的科学技能,鼓舞公司商品质量到达而且超越行业规范、、规范和世界规范。
  对商品质量管理领先和商品质量到达世界领先水平、成绩明显的单位和自个,给予奖赏。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进步商品质量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商品质量作业的统筹计划和安排领导,引导、催促出产者、出售者加强商品质量管理,进步商品质量,安排各有关部分依法采纳办法,阻止商品出产、出售中违背本法规则的行动,确保本法的实施。
  第八条
  、商品质量监督部分主管全国商品质量监督作业。、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担任商品质量监督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商品质量监督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质量监督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担任商品质量监督作业。
  法令对商品质量的监督部分还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履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作业人员和别的、机关作业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许徇私舞弊,庇护、放纵本地区、本体系发作的商品出产、出售中违背本法规则的行动,或许阻遏、干涉依法对商品出产、出售中违背本法规则的行动进行查办。
  各级当地人民、和别的、机关有庇护、放纵商品出产、出售中违背本法规则的行动的,依法追查其首要担任人的法令职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自个有权对违背本法规则的行动,向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别的有关部分检举。
  商品质量监督部分和有关部分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则给予奖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自个不得排挤非本地区或许非本体系公司出产的质量合格商品进入本地区、本体系。
  第二章 商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商品质量应当查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假充合格商品。
  第十三条
  也许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工业商品,有必要契合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行业规范;未拟定、规范、行业规范的,有必要契合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请求。
  阻止出产、出售不契合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和请求的工业商品。详细管理办法由、规则。
  第十四条
  、依据世界通用的质量管理规范,推广公司质量体系认证准则。公司依据自愿准则能够向、商品质量监督部分认可的或许、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安排请求公司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安排颁布公司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参照世界领先的商品规范和技能请求,推广商品质量认证准则。公司依据自愿准则能够向、商品质量监督部分认可的或许、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安排请求商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安排颁布商品质量认证证书,允许公司在商品或许其包装上运用商品质量认证象征。
  第十五条
  、对商品质量实施以检查为首要办法的监督检查准则,对也许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首要工业商品以及花费者、有关安排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检查。检查的样品应当在商场上或许公司制品仓库内的待销商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作业由、商品质量监督部分计划和安排。县级以上当地商品质量监督部分在本行政区域内也能够安排监督检查。法令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还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履行。
  、监督检查的商品,当地不得另行重复检查;上级监督检查的商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依据监督检查的需求,能够对商品进行查验。查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越查验的合理需求,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查验费用。监督检查所需查验费用按照、规则列支。
  出产者、出售者对检查查验的成果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查验成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其上级商品质量监督部分请求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商品质量监督部分作出复检定论。(未完待续)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出产者、出售者不得回绝。
  第十七条
  按照本法规则进行监督检查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商品质量监督部分责令其出产者、出售者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商品质量监督部分予以布告;布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歇业,期限整理;整理期满后经复查商品质量仍不合格的,撤消营业执照。
  监督检查的商品有严峻质量问题的,按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则处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商品质量监督部分依据现已获得的违法嫌疑依据或许告发,对涉嫌违背本法规则的行动进行查办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背本法的出产、出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和别的有关人员查询、了解与涉嫌从事违背本法的出产、出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仿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帐簿以及别的有关资料;
  (四)对有依据以为不契合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行业规范的商品或许有别的严峻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出产、出售该项商品的原辅资料、包装物、出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许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按照、规则的职责规模,对涉嫌违背本法规则的行动进行查办时,能够行使前款规则的职权。
  第十九条
  商品质量查验安排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检查条件和才能,经省级以上人民、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其授权的部分查核合格后,方可承当商品质量查验作业。法令、行政法规对商品质量查验安排还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履行。
  第二十条
  从事商品质量查验、认证的社会中介安排有必要依法树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别的、机关存在从属联系或许别的利益联系。
  第二十一条
  商品质量查验安排、认证安排有必要依法按照有关规范,客观、公正地出具查验成果或许认证证实。
  商品质量认证安排应当按照、规则对允许运用认证象征的商品进行认证后的盯梢检查;对不契合认证规范而运用认证象征的,请求其改正;情节严峻的,撤消其运用认证象征的资历。
  第二十二条
  花费者有权就商品质量问题,向商品的出产者、出售者查询;向商品质量监督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及有关部分申述,承受申述的部分应当担任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维护花费者权益的社会安排能够就花费者反映的商品质量问题主张有关部分担任处理,支撑花费者对因商品质量形成的危害向人民、申述。
  第二十四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商品质量监督部分应当定时发布其监督检查的商品的质量情况布告。
  第二十五条
  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别的、机关以及商品质量查验安排不得向社会引荐出产者的商品;不得以对商品进行监制、监销等办法参加商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 出产者、出售者的商品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一节 出产者的商品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出产者应当对其出产的商品质量担任。
  商品质量应当契合下列请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有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行业规范的,应当契合该规范;
  (二)具有商品应当具有的运用、能,可是,对商品存在运用、能的瑕疵作出阐明的在外;
  (三)契合在商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商品规范,契合以商品阐明、什物样品等办法标明的质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或许其包装上的标识有必要实在,并契合下列请求:
  (一)有商品质量查验合格证实;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称号、出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依据商品的特色和运用请求,需求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首要成份的称号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求事前让花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许预先向花费者供给有关资料;
  (四)期限运用的商品,应当在明显方位明晰地标明出产日期和安全运用期或许失效日期;
  (五)运用不当,简单形成商品自身损坏或许也许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商品,应当有警示象征或许中文警示阐明。
  、装的食物和别的依据商品的特色难以附加标识的、装商品,能够不附加商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有腐蚀、、有放射、等风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别的有特殊请求的商品,其包装质量有必要契合相应请求,按照、有关规则作出警示象征或许中文警示阐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产者不得出产、明令筛选的商品。
  第三十条
  出产者不得假造产地,不得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出产者不得假造或许冒用认证象征等质量象征。
  第三十二条
  出产者出产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假充合格商品。
  第二节 出售者的商品质量职责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出售者应当树立并履行进货检查查验准则,验明商品合格证实和别的标识。
  第三十四条 出售者应当采纳办法,坚持出售商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出售者不得出售、明令筛选并中止出售的商品和失效、蜕变的商品。
  第三十六条
  出售者出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契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
  第三十七条
  出售者不得假造产地,不得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出售者不得假造或许冒用认证象征等质量象征。
  第三十九条
  出售者出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假充合格商品。
  第四章 危害补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出售者应当担任修补、替换、退货;给采购商品的花费者形成丢失的,出售者应当补偿丢失:
  (一)不具有商品应当具有的运用、能而事前未作阐明的;
  (二)不契合在商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商品规范的;
  (三)不契合以商品阐明、什物样品等办法标明的质量情况的。
  出售者按照前款规则担任修补、替换、退货、补偿丢失后,归于出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向出售者供给商品的别的出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职责的,出售者有权向出产者、供货者追偿。
  出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则给予修补、替换、退货或许补偿丢失的,由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责令改正。
  出产者之间,出售者之间,出产者与出售者之间缔结的买卖合同、承包合同有不一样约好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好履行。
  第四十一条
  因商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缺点商品以外的别的产业(以下简称别人产业)危害的,出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出产者能够证实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一)未将商品投入流转的;
  (二)商品投入流转时,导致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
  (三)将商品投入流转时的科学技能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因为出售者的差错使商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出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出售者不能指明缺点商品的出产者也不能指明缺点商品的供货者的,出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十三条
  因商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别人产业危害的,受害人能够向商品的出产者请求补偿,也能够向商品的出售者请求补偿。归于商品的出产者的职责,商品的出售者补偿的,商品的出售者有权向商品的出产者追偿。归于商品的出售者的职责,商品的出产者补偿的,商品的出产者有权向商品的出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商品存在缺点形成受害人人身损伤的,侵害人应当补偿医疗费、医治时期的护理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等费用;形成残疾的,还应当付出残疾者日子自助具费、日子补助费、残疾补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日子费等费用;形成受害人逝世的,并应当付出丧葬费、逝世补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日子费等费用。
  因商品存在缺点形成受害人产业丢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许折价补偿。受害人因而遭受别的重大丢失的,侵害人应当补偿丢失。
  第四十五条
  因商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请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时期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益遭到危害时起核算。
  因商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请求补偿的请求权,在形成危害的缺点商品交给开始花费者满十年丢失;可是,没有超越明示的安全运用期的在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点,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别人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商品有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行业规范的,是指不契合该规范。
  第四十七条
  因商品质量发作民事纠纷时,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或许调停处理。当事人不肯经过洽谈、调停处理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依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裁定安排请求裁定;当事人各方没有达到裁定协议或许裁定协议无效的,能够直接向人民、申述。
  第四十八条
  裁定安排或许人民、能够托付本法第十九条规则的商品质量查验安排,对有关商品质量进行查验。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出产、出售不契合确保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规范、行业规范的商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商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商品(包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五十条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商品假充合格商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商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五十一条
  出产、明令筛选的商品的,出售、明令筛选并中止出售的商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商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出售失效、蜕变的商品的,责令中止出售,没收违法出售的商品,并处违法出售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五十三条
  假造商品产地的,假造或许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假造或许冒用认证象征等质量象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商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商品标识不契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商品标识不契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情节严峻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并处违法出产、出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出售者出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则阻止出售的商品,有充沛依据证实其不知道该商品为阻止出售的商品并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第五十六条
  回绝承受依法进行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正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歇业整理;情节特别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商品质量查验安排、认证安排假造查验成果或许出具虚伪证实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别的直接职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其查验资历、认证资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商品质量查验安排、认证安排出具的查验成果或许证实不实,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形成重大丢失的,撤消其查验资历、认证资历。
  商品质量认证安排违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对不契合认证规范而运用认证象征的商品,未依法请求其改正或许撤消其运用认证象征资历的,对因商品不契合认证规范给花费者形成的丢失,与商品的出产者、出售者承当连带职责;情节严峻的,撤消其认证资历。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安排对商品质量作出许诺、确保,而该商品又不契合其许诺、确保的质量请求,给花费者形成丢失的,与商品的出产者、出售者承当连带职责。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商品质量作虚伪宣扬,、和误导花费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则追查法令职责。
  第六十条
  对出产者专门用于出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商品或许以假充真的商品的原辅资料、包装物、出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归于本法规则阻止出产、出售的商品而为其供给运送、保管、仓储等便当条件的,或许为以假充真的商品供给制假出产技能的,没收悉数运送、保管、仓储或许供给制假出产技能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第六十二条
  效劳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则阻止出售的商品用于经营、效劳的,责令中止运用;对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所运用的商品归于本法规则阻止出售的商品的,按照违法运用的商品(包含已运用和没有运用的商品)的货值金额,按照本法对出售者的处分规则处分。
  第六十三条
  藏匿、搬运、变卖、损毁被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藏匿、搬运、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背本法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和交纳罚款、罚金,其产业不足以一起付出时,先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作业人员和别的、机关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庇护、放纵商品出产、出售中违背本法规则行动的;
  (二)向从事违背本法规则的出产、出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躲避查办的;
  (三)阻遏、干涉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依法对商品出产、出售中违背本法规则的行动进行查办,形成严峻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商品质量监督部分在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中超越规则的数量讨取样品或许向被检查人收取查验费用的,由上级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监察机关责令交还;情节严峻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别的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别的、机关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向社会引荐出产者的商品或许以监制、监销等办法参加商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许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峻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别的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商品质量查验安排有前款所列违法行动的,由商品质量监督部分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能够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其质量查验资历。
  第六十八条
  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作业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作业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回绝、阻止未运用暴力、要挟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处分。
  第七十条
  本法规则的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决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则的行政处分由商品质量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按照、规则的职权规模决议。法令、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还有规则的,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履行。
  第七十一条
  对按照本法规则没收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则进行毁掉或许采纳别的办法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则的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出售商品的标价核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商品的商场价格核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工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事委员会另行拟定。
  因核设施、核商品形成危害的补偿职责,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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